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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5561,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6月11日13时许,孔向明和文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东湖村一组钓鱼岛歌厅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2包冰毒和4粒麻古给“达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文某某仅帮助孔向明送过一次毒品且并未收到毒资,文某某主观上是否与孔向明形成贩卖毒品的合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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