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4261971********,1971年**月**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医院,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街道**路**路**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街道**路**路**号。2019年08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份期间,郴州市北湖区**镇**医院院长及法人代表文某某利用部分病人留在医院的医保卡、居民医保手册,虚假制作病人住院病历、会诊记录、住院证明、出院记录等资料后,每月文某某将虚假制作的资料向郴州市医疗保障局报销医保基金。经核查:一、文某某通过伪造何某甲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4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2937.63元;二、文某某通过伪造欧某某2019年1月期间1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677.78元;三、文某某通过伪造何某乙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2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1411.36元;四、文某某通过伪造何某丙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6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4115.39元;五、文某某通过伪造黄某某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2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1370.43元;六、文某某通过伪造邓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7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5677.23元;七、文某某通过伪造王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9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6821.91元;八、文某某通过伪造何某丁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2次在**医院的病历资料的形式,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1598.94元。文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伪造8人的虚假病历资料,共向郴州市医疗事务保障中心虚报医保基金共计24610.6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受害单位损失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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