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0622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有关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由绵竹市**局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将其资料违规录入到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资格登记中,从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文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5400元。2020年12月1日,文某某经绵竹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文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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