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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匀东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都匀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3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文某甲(另案处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都匀市匀东镇**村**组村民文某甲家的土地0.07亩土地被都安高速公路施工方施工时覆盖,因文某甲提出不合理要求与施工方达不成协议。2019年2月24日至3月11日期间,文某甲通过组长文某某召集**村*组村民在都安高速公路T3标段在施工便道路口用石头、树木等物体实施堵工、堵路。3月11日文某甲、文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又以施工方在施工期间侵占未被征收的**村**组集体水塘土地为由在现场堵路堵工、要求误工赔偿,将施工方工作人员邓某某、王某某围困在施工现场,不准施工方施工,也不准离开。当晚20时许,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向现场村民做劝导,工作没有做通。村民情绪激动,后施工方带领100余人到现场解救被围困的两名施工方工作人员,双方发生砸石头行为,造成施工方张某某部长头部受伤,村民多辆摩托车受到损坏。2019年2月24日至3月11日村民堵工、堵路给都安高速T3标段施工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审计部门审计,施工方损失为67740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文某某系组长,没有个人诉求,系受文某甲的要求参与堵工堵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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