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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百色市右江区**路star酒吧大厅的一张BOSS +5卡座与朋友颜某某喝酒,同一桌喝酒的还有文某某不认识的其他人。在喝酒的过程中,同桌的农某某等人要上舞台跳舞,于是将多台手机放在沙发上,其中农某某也放了一台OPPO Find X手机在沙发上,并交待朋友何某某叫服务员帮看管一下,何某某交待服务员莫某某帮忙看管手机,然后同桌的人除了文某某和服务员莫某某外,其他人都离开了BOSS +5卡座。这时,文某某因自己的手机屏幕碎了,产生要盗窃一部手机自己用的念头。到凌晨3时许,文某某趁服务员莫某某不注意,其他人又已经离开BOSS +5卡座的时候,就顺手偷了其中一台OPPO手机装到其右侧裤子口袋内,然后借机上厕所,把偷来的手机关机,并把手机卡和手机壳丢在厕所,然后走出到酒吧门口附近,文某某因害怕被发现盗窃手机,就把手机藏在路边。过了十分钟左右,文某某进去酒吧继续与同桌的人一起喝酒。农某某跳完舞回到座位上发现手机被盗,就与同桌的人一起去监控室查看录像,发现是同桌喝酒的文某某盗窃了手机,服务员莫某某找到文某某,文某某叫莫某某出到酒吧外找出藏匿好的手机,将手机交给莫某某让其转交给被害人。由于手机卡找不到,农某某报案,公安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文某某传唤到新兴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农某某被盗的OPPO Find X手机价值人民币454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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