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9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某、钟某某在其和张某某共同经营的小地名为“长岭”的山林中采伐林木84株,立木蓄积37.3854立方米。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生态修复、补植复绿承诺书》。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承诺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文某某配合公路建设引发,主观恶性不大,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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