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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65********,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雷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雷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德怀,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以3500元跟文某高购买其位于雷山县**镇**村“**”(地名)山林的杉木。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为修建住房,在办得采伐蓄积为9.94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地名)处杉木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测,文某某对“**”(地名)山林实际采伐立木蓄积49.1759立方米,超伐立木蓄积39.2359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到雷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生态补植复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雷山县森林公安局2020年3月17日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油锯一把,由雷山县森林公安局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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