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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初,阮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饭店内,提供赌具及饮食,多次聚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参赌人员熊某某、程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等数十人,用天九牌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共计人民币6500元。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参赌期间,多次为该赌场招揽客源、“打荷抽水”,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阮某某、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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