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初,阮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镇****饭店内,提供赌具及饮食,多次聚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参赌人员熊某某、程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等数十人,用天九牌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共计人民币6500元。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参赌期间,多次为该赌场招揽客源、“打荷抽水”,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阮某某、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