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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文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中江县**镇**村砖厂上班,因不满工作待遇,随手在砖厂的码机上拿起工具将码机的示教器ABB和西门子MP277触摸器两个显示器砸坏。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损坏的示教器ABB价格为12000元,西门子MP277价格为4500元,共计人民币16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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