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许,在外务工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回到位于桃江县***镇****的家中,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睡在自家主卧室的床上。因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刘某某不认识,怀疑刘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下楼拿了一根铁棍,上楼进入主卧室挽住被害人刘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握拳打了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数拳,将被害人刘某某甩到床下,踢了被害人刘某某胸腹部及腿部数脚,又一手按着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打了数拳,最后拿铁棍打了被害人刘某某腰部。打完之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附近的娱乐室找到其妻子王某某,打了王某某几个耳光,王某某默认了与被害人刘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4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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