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光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8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大学**村宿舍内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口角,文某某随即用拳脚殴打赖某某,致其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抓获被不起诉人文某某。2020年9月18日,文某某赔偿被害人赖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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