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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绰号“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11,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临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18年1月30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9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2020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通过朋友朱某某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并成为其弟子,文某某明知李某某是涂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仍然加入组织,服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慈利县人马某某在**镇、**社区,慈利县**桥等地组织人员开设流动赌场,雇请涂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弟子为赌场放哨,每天支付2万元费用。周某某(另案处理)根据涂某某的指示安排文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赌场放哨,每天分发给放哨人员300-500元不等的报酬。涂某某等人在马某某的流动赌场放哨至少二十天,从马某某处非法获利约40万元。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受李某某的邀集在该流动赌场放哨一周,未实际取得报酬。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户籍、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加入组织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文某某参与一起开设赌场以及在犯罪活动系被邀集参与,到案后文某某如实供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文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满十六周岁,系引诱吸纳参与,成年后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实施一起开设赌场犯罪系受他人邀集,仅放哨一周且未取得报酬;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愿意认罪认罚,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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