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楼**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决定,于同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X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市南路出上奥东街东7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