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宁乡市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63********,高中文化,无业,住宁乡市**街道**社区**路**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6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2****的小车,沿宁乡市白龙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白龙路与二环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交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酒精浓度结果89 mg/100ml,交警带文某某至宁乡市南雅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取样。后经司法鉴定:文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3.4 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认定涉嫌危险驾驶的关键证据,文某某血液酒精浓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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