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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单元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2020年7月6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方向经叙府路东段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18mg/100mL,后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0.8mg/100mL。

文某某具有C1驾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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