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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贵HM****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雷山县西江镇干荣村前往雷山县西江景区北门停车场,20时07分行驶至郎西线12公里900米(小地名:雷山县西江景区大北门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2.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1月21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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