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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曾用名无,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贵J*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东收费站与旗山大道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文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文某某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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