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D*****小型新能源汽车从西平县柏城东盛酒店沿柏城大道行驶至柏城大道金梁桥路口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送检。2019年12月1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无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参与交通文明岗,积极进行公益捐赠,期间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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