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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路**号**栋**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局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来到冷水江市江南路菜家小厨饭店吃饭。席间,文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22时许,文某某驾驶牌号闽AG5***小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江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局附近沿江南路、大坝路驶往万盛锑都广场,途经金竹西路与大坝路交岔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7.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3.83mg/100ml。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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