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1〕11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组。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P****号小型轿车,途经嘉兴市昌盛中路龙腾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