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8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0时06分,文某甲驾驶冀G*****号白色现代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广场北路华佳步行街路口时,因驾驶人文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文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初步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嫌疑人文某甲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9.32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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