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室。2020年9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南街派出所罚款500元。2021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车号为宁A****5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汇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罗县假日酒店门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民警查获。提取文某某血液样本送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2mg/100ml,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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