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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公司车间主任,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5日22时08分许,文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兰山区**镇**社区北门门口,与放在门口的椅子碰撞,造成椅子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1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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