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从临海市**镇**岙**局离职。同年10月26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来到该工地负责人周某某办公室,向周某某讨要全部工资遭到周某某拒绝。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至该工地生活区厨房将一只煤气瓶搬到周某某办公室,并拧开煤气瓶气阀使得煤气外泄,威胁周某某支付工资,随后被周某某等人制止。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已获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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