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曾用名: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住桂林市**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文某某驾驶粤S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由信都往步头方向行驶,当日16时55分,该车行驶至国道207线3611公里+750米处时,与正在路面施工的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