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湘阴县洋沙湖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县工业园管委会前地段,小车撞上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文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2020年8月4日,文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85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文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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