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目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目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退查重报时追加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赖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租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一块土地后,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经营塑料制品和五金产品加工,将破碎汽车和摩托车等通过机器进行分选获得产品,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一池塘内。 2018年10月20日,******有限公司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并获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投入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9日上午,清远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联合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东南面的池塘内,池塘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透措施,直接渗坑排放。经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渗排的废水中的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6.25mg/L,总锌为30.8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11.5倍和14.4倍。
本院认为,文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主动修复环境并赔偿相关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陈某某、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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