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承接被害人蒲某某均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期**栋**单元**室中两个卫生间的贴瓷砖工程,完工后蒲某某均未按约定结清其工资。后敬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到上述工地内,用铁榔头将其已经贴好的瓷砖毁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70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并对被害人已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