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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盗窃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汉族,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200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社区****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因经济拮据,便心生实施盗窃的想法。2020年7月14日17时许,敖某某从家中沿清溪路、星星路、蓥光路闲逛寻找作案目标,行至华蓥市嘉泰城市酒店后门时,便进入蓥光路422号民房,并沿楼梯上楼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行至四楼楼梯间的平台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置放在鞋柜内的防盗门钥匙,后敖某某采取先敲门确定是否有人,再使用钥匙开门的方式打开防盗门。当敖某某进入杨某某的住宅实施盗窃时,被正在室内休息的杨某某当场挡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传唤到案,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杨某某对敖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如实供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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