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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新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0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敖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蓝盾小区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23mg/100ml.

本院认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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