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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某某**苏木**嘎查**木社,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敖某某自己在乌某某苏力德苏木陶利社区“百姓火锅农家宴”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2时41分,被不起诉敖某某喝酒后驾驶蒙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乌某某境内,沿苏力德苏木陶利社区达尔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张记刀削面”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敖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20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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