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经盘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驾驶贵BS**号小型轿车沿盘州市**镇**路从洒基街上往迤民村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盘州市**镇**路(小地名:教师宿舍)处时,该车与路边行人袁某某(男,52岁,身份证号码5202021967********)相撞,造成袁某某头部受伤及BS**号小型轿车右前大灯、后视镜等多处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5日,袁某某在盘江煤电集团总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19年12月17日敖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688000.00元,现已赔偿完毕,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2019年12月15日经川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旭鉴【贵-盘】(2019)车鉴字第487号)。同年12月19日川旭鉴【2019】病鉴字第142号: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肇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袁 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