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1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镇**城**号,住嘉峪关市**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1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五星钻豹”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嘉峪关市建设路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迎宾湖东门向北100米处时,因车辆失控摔倒在路边树沟,造成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敏某某被民警在嘉峪关市中医医院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敏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0.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敏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敏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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