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弥勒市**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许,支某某吃晚饭期间饮酒,21时许,其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送罗某某去医院,21时17分行驶至石某县**路环岛(***)交叉口8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值为82mg/100ml(乙醇/血),医务人员抽取支某某血样,经检验,支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4.34mg/100ml(乙醇/血),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