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市**镇**花园**幢**室,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支某某通过“天眼查”APP下载信息后出售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计出售天津市滨海新区商户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14500条,获利24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购买到的信息发送维修空调的广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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