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95号
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操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一同购买一张长1.7米、网目尺寸为3.276厘米的渔网后来到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溪河干流望仙坨水域,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到翘壳鱼四尾,共计165克,后被民警查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被扣押。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网捕鱼工具认定结论、禁渔宣传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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