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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操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因生活琐事准备刀具伺机伤害被害人徐某某。当日13时许,操某某在巢湖市**小区**栋**室的家中将防盗门反锁,乘徐某某不备使用刀具对其多次捅刺,致徐某某手腕及腹部受伤。随后,经操某某亲属报警,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巢湖市公安局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操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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