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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操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操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操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完善车辆理赔资料,商议伪造“中国共产党池州市贵池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并找到沈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枚该印章,后加盖在“实物赔付确认书”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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