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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单位:酒泉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拓某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镇**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

被不起诉人拓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酒泉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甘肃省环县**乡**村**队**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街**园**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以肃公(治)诉字【2020】50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酒泉市**公司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运营期间,雇佣王某甲、王某乙等14人在该公司务工,后拖欠王某甲、王某乙等14人工资总计79381元。2020年2月19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酒泉市**公司**拓某某,采取逃匿方式仍拒不向王某甲、王某乙等14人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5月25日,拓某某家属将拓某某拖欠的王某甲、王某乙等14人劳动报酬总计79381元全额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对拓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酒泉市**公司拖欠1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9381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拓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不起诉人拓某某到案后,已将拖欠的全部工资已支付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单位酒泉市**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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