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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扶某甲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扶某甲(外号“毫某甲”、“毫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乡**居委会**组**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大厦**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扶某乙分四次向被不起诉人扶某甲共计借款320万元,约定月息2%~3.5%不等,其中有部分借款未约定利息。扶某乙借款后一直未偿还,扶某甲自己多次向扶某乙追讨债务未果。

2012年12月中旬,谢某某(已不起诉)受被不起诉人扶某甲委托向被害人扶某乙讨债,谢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已不起诉),告知其扶某乙欠扶某甲300多万元,想办法要扶某乙还钱,并表示只要周某某讨到钱就不会亏待他,周某某答应。后周某某在冷水江市滨江公园找到扶某乙,要求其归还欠扶某甲的320万元欠款,扶某乙以并非欠周某某的钱为由拒绝还钱,于是周某某电话联系谢某某,后谢某某和扶某甲来到滨江公园,扶某甲就当着扶某乙的面,委托谢某某向扶某乙讨债。随后周某某就跟着扶某乙讨债,并表示不能一直在外乱走为由将扶某乙带至冷水江市布溪原君悦宾馆,到宾馆后周某某担心自己不能一直守着扶某乙,就电话纠集“阿龙”(身份不详),要“阿龙”带两个人来帮助讨债,并表示讨到钱不会亏待他,于是“阿龙”就喊了两个人来到君悦宾馆,周某某等4人商量着轮流守着扶某乙,目的是要扶某乙还钱,在宾馆内周某某等4人言语逼迫扶某乙还债,非法限制扶某乙人身自由长达十天。在君悦宾馆期间,扶某乙有一定自由,曾外出新化、娄底等地要债,但都由周某某、“阿龙”等人跟着,到其朋友刘某某家吃饭,也被周某某、“阿龙”等人跟着。后在周某某等人一直看守跟踪讨债的胁迫下,扶某乙与谢某某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约定将扶某乙在**金矿17%的股份用来当做以前所欠扶某甲的利息,并且从此之后不再计算利息,另外金矿所赚的钱用来还扶某甲的320万元本金等。后扶某乙称其投资亏损而未实际履行上述《入股协议》。

2015年,被不起诉人扶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承包了一个廉租房项目的土方工程,李某某(已不起诉)入股5万元钱,后项目亏损。2017年10月18日,扶某甲表示扶某乙欠其300余万元,授权委托李某某帮其向扶某乙追讨该笔借款,如讨债成功先给5万元给李某某作为其投资入股的损失。2017年10月18日17时许,李某某开车搭乘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前往扶某乙**的老家,与事先在此等候的“阿彪”,一起等候在扶某乙家附近。由于到晚餐吃饭时间,李某某电话通知余某某(另案处理)送盒饭,余某某送盒饭来以后得知李某某等人是在找扶某乙讨钱,于是单独前往扶某乙家,进去后就拿扶某乙家里的杯子准备喝水,并问扶某乙是否在家,并要其还钱,扶某乙及被害人童某某(扶某乙母)知道其是因为欠扶某甲钱的事情而来,就要他出去。童某某上前去拉他出去的过程中被推倒在地,扶某乙及其哥哥上前帮忙,并与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扶某乙被余某某踢了几脚,童某某被踢翻在地,余某某也有多处受伤。李某某、彭某某等人听到屋子内的吵闹声后,冲进扶某乙家,扶某乙等人抓住余某某不放,李某某等人上前帮忙时,相互拉扯,又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在李某某等人的拉扯下,余某某得以逃离现场。

经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南法证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扶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扶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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