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携带着猎捕工具到自家的橡胶地内捕获一只鹦鹉,并带回家饲养。经民警传唤,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扎某某捕获的一只野生动物鹦鹉为灰头鹦鹉,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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