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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得荣县公安局开展“缉枪治爆、血亲仇杀”两项整治宣传工作,让群众主动上交枪支、弹药。当天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主动上交了一支小口径步枪、16发子弹,得荣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枪支登记造册。经调查,大概在2015年,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的父亲(昂某某)托奔都乡小某某帮忙购买一支枪,小某某给了扎某某父亲(昂某某)一个号码,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电话联系好对方后,开拖拉机到松麦镇曲雅村以19000(壹万玖仟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枪支和一盒子弹,买到枪弹后扎某某将枪弹储存在家中客厅的柱子后面,期间扎某某把枪弹拿出来在空地上打过靶,直到2020年9月15日将该枪支和剩余的16发子弹主动上交,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不认识给他出售枪支的人,已认不出卖枪支的人,也没有出售给他枪支的人的联系方式。介绍人小某某已去世。2020年9月22日,得荣县公安局聘请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所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经检验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辨认、指认笔录、枪弹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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