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73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4时25分,白某某盖**镇苏**村村民扎某某到盖玉派出所投案自首称:他的父亲呷某某去世前将1支长枪交给她保管,她一直把这支长枪藏匿在苏某某村的老房子里,2019年乡上通知她因为土地增减挂钩要拆房子,于是扎某某把枪从老房子里拿出来,藏在泽**空(音译:地名)的一个石头缝隙里,今天她到派出所来的目的是为了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1支长枪,枪号“10086”,56式半自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物证:半自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