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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赌博、寻衅滋事等案)_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刚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绰号扎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街**附**号,无业,群众。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疑难、复杂,2020年3月1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3日补查重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赌博罪:2019年9月13日凌晨,刚察县公安局在刚察县**镇**路措某某家破获赌博案,抓获涉嫌赌博的东某某等赌博违法行为人15人,在进一步侦办中发现东某某等人在2017年至2019年间,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刚察县祥和品质酒店、海忆假日酒店、喜马拉雅宾馆、赤秀嘉姆酒店、热水工业园区、三角城种羊场等地赌博,期间东某某伙同关某某、安某某、韩某某、朝某某、满某某、李某某、南某某、宣某某多次聚众赌场、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非法高利放贷(放水),从中非法获利。其中,东某某为开设赌场的主要组织者,安某某、李某某、宣某某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韩某某、满某某、南某某、朝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并抽头渔利,关某某、赞某某、才某某、朝某某、普某某、韩某某、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接送赌客、看场、望风、提供饮食等服务,以上成员在东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刚察县境内多次聚众赌博,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赌资、为赌博提供服务等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数额巨大。

2、寻衅滋事案:2019年9月24日,我局在侦办东某某等人涉嫌赌博案时,经侦办发现,东某某、关某某等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刚察县祥和品质酒店、海忆假日宾馆、皇家会所KTV、“901”酒吧、华尔街酒吧、泉吉乡等地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威胁他人,强拿强要、在公共场所惹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破坏刚察县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东某某为寻衅滋事的主要领导者和组织者,关某某、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赞某某、切某某、才某某、普某某、韩某某为积极参与者。期间,东某某因催收其在赌场所放高利贷和赌债为由,多次指使手下成员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和赞某某、切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旦某某通过催打电话、辱骂要挟、上门催债等手段实施软暴力催债,迫使被害人旦某某以轿车抵债、贱卖马匹及到处借钱还债;东某某带领普某某、关某某、赞某某、切某某、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前往刚察县**乡杨某某家追索赌场债务,并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威胁、恐吓等行为。

3、非法拘禁案:2019年10月5日,我局在侦办东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时,经侦办发现,2017年夏天在**镇**站曹某某家中赌博时,东某某向参赌人员贾某某非法放贷三万元之后,东某某带领普某某、赞某某、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等人前往贾某某在刚察县**小区的住处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写下借条发布至刚察县微信公众平台,随后又将贾某某带至刚察县喜马拉雅宾馆、哈尔盖镇、刚察县垭口、大通县、西宁市长达十余天,期间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威胁、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禁止其自由活动,限制其与家人接触,迫使其到处借钱还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贾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刚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积极参与并实施聚众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构成共犯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刚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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