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 ,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1973********,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某某,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林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林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本案由林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调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3日做了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跟朋友索某某(还有一个名字不知道的),三人到了朗玛厅后就叫服务员把之前没喝完的13罐百威啤酒取出来,之后又有人给他们送了百威啤酒,中途被害人格某某到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桌上来敬酒,然后二人发生口角,于是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就拿起桌上的玻璃扎杯往被害人格某某方向砸了过去,砸到了被害人格某某脸上,造成被害人格某某轻伤二级的事实,经审讯,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综上,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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