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治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 ,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94********,藏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治多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18年8月30日凌晨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同南某某、文某、索某某、来某、择某等在****包厢内喝酒,中途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出去后,与被害人索某某一同回到****包厢内喝酒,期间被害人索某某出去时南某某和才某某也先后出去,被害人索某某与南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先后发生肢体冲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治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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