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扈某某,男,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
平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下旬,张某某、梁某某、 扈某某等人以抽头渔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梁某某、扈某某负责招集参赌人员,张某某负责维持赌博现场,刘某某负责管理抽头所得的钱,王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杨某在场上放高利贷,张某某、梁某某、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共组织赌博四次,收取抽头钱12500元,均用于给张某某治伤及平时吃喝挥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某市公安局认定扈某某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扈某某不起诉。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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