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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扈某某赌博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

平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下旬,张、梁、 扈等人以抽头渔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梁、扈负责招集参赌人员,张负责维持赌博现场,刘负责管理抽头所得的钱,王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杨在场上放高利贷,张、梁、扈、刘、王、袁、郭、马等多人参与赌博,共组织赌博四次,收取抽头钱12500元,均用于给张治伤及平时吃喝挥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某市公安局认定扈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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