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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扈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9********,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14分,被不起诉人扈某某驾驶蒙DT****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义路与武安街交叉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扈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9.72mg/100ml,属于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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