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曾用名房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集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时许,在兰州新区彩虹城**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房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在撕扯过程中房某甲用手掌扇打王某某面部,造成王某某鼻骨骨折。经兰州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故意伤害王某某的事实及引发本案的原因;2.鉴定意见、病例等,证明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3.证人汪某某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房某甲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房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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