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曾用名房某乙,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集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时许,在兰州新区彩虹城**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房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在撕扯过程中房某甲用手掌扇打王某某面部,造成王某某鼻骨骨折。经兰州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故意伤害王某某的事实及引发本案的原因;2.鉴定意见、病例等,证明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3.证人汪某某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房某甲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房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