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某市**镇**街**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老妈乐”隆某分店成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房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在明知无相关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一元卡和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吸引群众到店并进行宣传讲解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实力、名下产业、经营项目、公司的潜力和美好前景,鼓励客户购买“老妈乐”公司的产品后成为“老妈乐”公司相应级别的会员,分别为银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元,可得返利2000元)、金卡会员(一次性消费6400元,可得返利15120元)、钻石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0元,可得返利31520元)、白金会员(一次性消费19200元,可得返利47920元)、翡翠会员(一次性消费25600元,可得返利64320元),而后领取高额现金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及群众90余人,共吸收资金2983949元,至案发时已向客户发放返利金1468217元。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担任“老妈乐”隆某店店长期间,负责接待客户、介绍并销售“老妈乐”、“德和商城”产品、计算每天会员返利情况以及将“德和商城”会员交纳的现金打给刘某某等人,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36500元,从担任店员及店长期间共获得工资提成等收益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老妈乐”隆某分店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较小,刚过立案标准,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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